{"error":false,"id":["02026:02026:2018-11-06-修正:59"],"data":{"法律編號":"02026","法律編號:str":"船舶法","版本編號":"02026:2018-11-06-修正","順序":59,"條號":"第四十八條","內容":"船舶載重線經勘劃或特別檢查後，船舶所有人應於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申請施行定期檢查；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應於定期檢查合格後，在船舶載重線證書上簽署。","法條編號":"02026:02026:2018-11-06-修正:59","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七條移列。\n　　二、為使明確規範本條申請人，爰刪除「或船長」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26:2010-11-12-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