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6:02026:2018-11-06-修正:87"],"data":{"法律編號":"02026","法律編號:str":"船舶法","版本編號":"02026:2018-11-06-修正","順序":87,"條號":"第七十三條","內容":"小船之檢查、丈量，由小船所在地航政機關辦理；其註冊、給照，由小船註冊地航政機關辦理；非經領有航政機關核發之小船執照，不得航行。\n　　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得將小船檢查、丈量業務，委託驗船機構或領有執照之合格造船技師辦理。\n　　造船技師為小船之設計者，應迴避檢查、丈量同一艘小船；未迴避委託檢查、丈量者，除應終止委託外，其檢查、丈量結果無效。\n　　第一項由航政機關辦理之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法條編號":"02026:02026:2018-11-06-修正:87","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為提昇小船檢查、丈量品質，小船之檢查、丈量、註冊及給照均由各港務局辦理，爰將原條文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整併為本條第一項，並刪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俾應週延。\n　　三、應業務委託需要，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小船檢查、丈量業務之委託及迴避規定。\n　　四、本條第一項規定，因涉及交通部各港務局接辦原由各地方政府辦理之小船檢查、丈量、註冊及給照業務，為規劃籌設所需，爰增訂第四項，規定第一項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26:2010-11-12-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