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6:02026:2018-11-06-修正:88"],"data":{"法律編號":"02026","法律編號:str":"船舶法","版本編號":"02026:2018-11-06-修正","順序":88,"條號":"第七十四條","內容":"小船之檢查，分特別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n　　小船符合下列規定者，始得航行：\n　　一、檢查合格。\n　　二、載客人數未逾航政機關依第八十一條規定核定之定額。\n　　三、依規定將設備整理完妥。","法條編號":"02026:02026:2018-11-06-修正:88","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四條移列。\n　　二、參照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立法體例，修正本條第一項，並增訂第二項，符合相關規定之小船，始得航行。\n　　三、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將設備整理完妥」，指將修正條文第八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規則規定之設備整備妥適。","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26:2010-11-12-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