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6:02026:2018-11-06-修正:91"],"data":{"法律編號":"02026","法律編號:str":"船舶法","版本編號":"02026:2018-11-06-修正","順序":91,"條號":"第七十七條","內容":"新建造或自國外輸入之小船，經特別檢查合格及丈量後，所有人應檢附檢查丈量證明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註冊、給照。\n　　量產製造之小船，經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辦理小船製造工廠認可、型式認可及產品認可者，小船所在地航政機關得不經特別檢查，逕依該驗船機構簽發之出廠檢驗合格證明註冊，並發給執照。","法條編號":"02026:02026:2018-11-06-修正:91","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為符實務管理程序，將原條文第七十一條修正移列第一項。\n　　三、為保障人民權益，將小船管理規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提昇至本條第二項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26:2010-11-12-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