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8:02028:1980-04-15-制定:23"],"data":{"法律編號":"02028","法律編號:str":"商港法","版本編號":"02028:1980-04-15-制定","順序":23,"條號":"第二十條","內容":"商港區域內停泊非作業之船舶，商港管理機關認為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時，得指定地點令其移泊或疏散他處停泊；如不遵辦，得逕行移泊。\n　　商港管理機關為維護港區秩序、疏導航運、便利作業，得對港區內小船註冊之艘數、停泊位置、行駛及作業，予以限制；必要時並得將已註冊之小船移置他處停放。\n　　前二項由商港管理機關執行停泊、停放所需之費用，由船舶所有人負擔。","法條編號":"02028:02028:1980-04-15-制定:23","立法理由":"本條規定為疏散港區內船舶擁擠之必須措施，故就商港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予以修正補充，以利執行。商港區域內小船數量太多，不但影響港區各項作業，尤足以造成港區擁塞，妨害港區安全，本條規定予以限制，以利執行。","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