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8:02028:1980-04-15-制定:9"],"data":{"法律編號":"02028","法律編號:str":"商港法","版本編號":"02028:1980-04-15-制定","順序":9,"條號":"第七條","內容":"為促進商港及相關建設，得於各國際商港就國際進口貨物收取商港建設費；其費率不得超過進口貨物完納關稅價格百分之四。但依其他法令或行政院基於政策減收或免收者，從其規定。\n　　商港建設費應全部用於商港及相關建設，其收取、分配、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經濟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法條編號":"02028:02028:1980-04-15-制定:9","立法理由":"收取商港建設費之費率應有限制，以減輕人民負擔，爰參照公路法第三十條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立法例規定其費率不得超過進口貨物之完納關稅價格百分之四，並規定商港建設費之收取，分配及商港建設基金保管，運用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經濟部擬訂，再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以資完備。","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