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8:02028:1986-11-18-修正:35"],"data":{"法律編號":"02028","法律編號:str":"商港法","版本編號":"02028:1986-11-18-修正","順序":35,"條號":"第二十九條","內容":"核子船舶或裝載核子物料之船舶，非經原子能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入港。\n　　前項船舶，應接受商港管理機關認為必要之檢查。其有危及公共安全之虞者，船長應立即處理，並以優先方法通知商港管理機關採取緊急措施。","法條編號":"02028:02028:1986-11-18-修正:35","立法理由":"本條參照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之規定制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28:1980-04-15-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