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8:02028:1987-07-15-修正:18"],"data":{"法律編號":"02028","法律編號:str":"商港法","版本編號":"02028:1987-07-15-修正","順序":18,"條號":"第十五條","內容":"商港管理機關與公私事業機構，向商港設施使用人收取使用費、管理費與其他服務費之項目及費率，由商港管理機關擬訂，報請商港主管機關核准施行。","法條編號":"02028:02028:1987-07-15-修正:18","立法理由":"商港管理機關向商港設施使用人收取使用費、管理費及其他服務費之項目及費率之擬訂，未加規定，爰修正本條，增列「商港管理機關」，以資依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28:1986-11-1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