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8:02028:1995-12-21-修正:42"],"data":{"法律編號":"02028","法律編號:str":"商港法","版本編號":"02028:1995-12-21-修正","順序":42,"條號":"第三十六條","內容":"為維護船舶航行安全，救助遇難船舶，處理海水油汙及有毒物質，交通部得會同國防部設立海難救護機構；其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國防部定之。\n　　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得申請交通部核准設立前項海難救護機構，其設立標準及收費費率，應報請交通部核定之。","法條編號":"02028:02028:1995-12-21-修正:42","立法理由":"海運事業雖然蓬勃發展，而世界各國海難事件亦時有所聞，為策船舶航行之安全，及處理海水污染等事項，亟待設立海難救護機構，辦理上項業務。","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28:1980-04-15-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