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8:02028:1997-04-15-修正:16"],"data":{"法律編號":"02028","法律編號:str":"商港法","版本編號":"02028:1997-04-15-修正","順序":16,"條號":"第十三條","內容":"在商港區域外興建之特種貨物裝卸及其他特殊設施，除有關船舶出入之管理，準用本法之規定外，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之。","法條編號":"02028:02028:1997-04-15-修正:16","立法理由":"為避免港口擁塞、海水油污及便利超級船舶之停泊卸貨起見，現行趨勢有在商港區域外興建液體或散裝貨物之裝卸設施，將船上載運之液體油類及燃煤等貨物，以管道輸入儲存處所。該等設施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其與船舶出入之管理有關者準用本法之規定，其準用之詳細規定，於商港管理規則中定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28:1980-04-15-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