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8:02028:2001-10-30-修正:42"],"data":{"法律編號":"02028","法律編號:str":"商港法","版本編號":"02028:2001-10-30-修正","順序":42,"條號":"第三十四條","內容":"（刪除）","法條編號":"02028:02028:2001-10-30-修正:42","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n　　二、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船舶之廢（污）水、油、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除依規定得排洩於海洋者外，應留存船上或排洩於岸上收受設施。」已有明文規定，故刪。","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