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8:02028:2002-12-13-修正:11"],"data":{"法律編號":"02028","法律編號:str":"商港法","版本編號":"02028:2002-12-13-修正","順序":11,"條號":"第九條","內容":"商港區域內各種建築物及設施之興建、增建、改建或拆除，除各種專業區及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區與商港管理有關者，應經商港管理機關同意外，其餘均應經商港管理機關之許可；未經許可擅自建造、設置者，商港管理機關得逕行拆除之。","法條編號":"02028:02028:2002-12-13-修正:11","立法理由":"為使商港建設能够依照既定計畫發展，本條規定對港區內各種建築物及設施之興建、增建、改建或拆除，除各種專業區及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區與商港管理有關者，均應經商港管理機關之許可，未經許可擅自建造設置者，商港管理機關得逕行拆除之，以免妨礙港埠分區建設之目的。","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28:1980-04-15-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