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8:02028:2002-12-13-修正:12"],"data":{"法律編號":"02028","法律編號:str":"商港法","版本編號":"02028:2002-12-13-修正","順序":12,"條號":"第十條","內容":"商港區域內，原有之建築物及障礙物，如有妨礙商港建設之目的時，由商港管理機關會同當地有關機關通知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改建、遷移或拆除。逾期不依規定辦理者，得代執行，並對其私有建築物及障礙物因改建、遷移或拆除所生之直接損失予以相等之補償。","法條編號":"02028:02028:2002-12-13-修正:12","立法理由":"為達成商港分區目的，以利管理起見，商港管理機關對原有之建築物及障礙物，如認為有妨礙建設之目的時，得會同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通知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於一定期間內將該建築物或障礙物予以改建、遷移或拆除，如逾期不依照規定辦理者，得代執行，並對其私有建築物及障礙物因改建、遷移或拆除所生之直接損失予以相等之補償。","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28:1980-04-15-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