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8:02028:2002-12-13-修正:18"],"data":{"法律編號":"02028","法律編號:str":"商港法","版本編號":"02028:2002-12-13-修正","順序":18,"條號":"第十五條","內容":"為促進商港建設及發展，商港管理機關應就入港船舶依其總登記噸位、離境之上下客船旅客依其人數及裝卸之貨物依其計費噸量計算，收取商港服務費，並全部用於商港建設。\n　　前項商港服務費之費率及收取、保管、運用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n　　商港管理機關與公私事業機構向商港設施使用人收取使用費、管理費與其他服務費之項目及費率，由商港管理機關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法條編號":"02028:02028:2002-12-13-修正:18","立法理由":"一、增訂第一項，為籌措非營運性之商港公共基礎建設財源，以促進商港之持續發展，在不違背ＷＴＯ規範下，依使用者付費原則，收取商港服務費。\n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商港服務費費率及收取、保管、運用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n　　三、原第一項移為第三項，並酌作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28:2001-10-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