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8:02028:2002-12-13-修正:40"],"data":{"法律編號":"02028","法律編號:str":"商港法","版本編號":"02028:2002-12-13-修正","順序":40,"條號":"第三十二條","內容":"船舶在商港區域內及其附近水域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船長應立即採取防止危險之緊急措施，並應以優先方法報告商港管理機關，以便施救。","法條編號":"02028:02028:2002-12-13-修正:40","立法理由":"本條規定船舶在商港區域內或其附近水域發生海難之應有措施，以策港區及其附近水域之安全。","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28:1980-04-15-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