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8:02028:2002-12-13-修正:43"],"data":{"法律編號":"02028","法律編號:str":"商港法","版本編號":"02028:2002-12-13-修正","順序":43,"條號":"第三十五條","內容":"（刪除）","法條編號":"02028:02028:2002-12-13-修正:43","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n　　二、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各類港口管理機關應設置前項污染物之收受設施，並得收取必要之處理費用。前項處理費用之收取標準，由港口管理機關擬訂，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己有明文規定，故刪。","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28:2001-10-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