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8:02028:2002-12-13-修正:45"],"data":{"法律編號":"02028","法律編號:str":"商港法","版本編號":"02028:2002-12-13-修正","順序":45,"條號":"第三十六條","內容":"為維護船舶航行安全，救助遇難船舶，交通部得設立海難救護機構，其下並得設任務管制中心；其編組、任務管制中心之設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設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等有關機關定之。\n　　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得經交通部許可，設立海難救護機構；其應具備之條件、設備、許可證之申請、審查、核發、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定之。","法條編號":"02028:02028:2002-12-13-修正:45","立法理由":"一、海水油污及有害物質之處理，已有海洋污染防治法規範，爰配合將相關文字刪除。\n　　二、依據八十九年間陸續公布施行之海岸巡防法、災害防救法、海洋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海難救護相關事項之權責機關已有調整，爰配合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28:2001-10-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