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8:02028:2002-12-13-修正:55"],"data":{"法律編號":"02028","法律編號:str":"商港法","版本編號":"02028:2002-12-13-修正","順序":55,"條號":"第四十四條","內容":"船舶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三條之規定，除涉及刑責依法處罰外，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因而發生損害者，並應依法賠償。\n　　同一船舶在一年內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加倍處罰。","法條編號":"02028:02028:2002-12-13-修正:55","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酌作文字修正。\n　　二、罰鍰單位改以新臺幣核計，額度酌予提高，以應實際需要。","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28:2001-10-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