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8:02028:2005-01-14-修正:10"],"data":{"法律編號":"02028","法律編號:str":"商港法","版本編號":"02028:2005-01-14-修正","順序":10,"條號":"第八條","內容":"商港需用土地，得依土地法及有關法律徵收之。\n　　商港建設計畫有填築新生地者，應訂明其權屬，於填築完成後依照計畫辦理登記，並由商港管理機關使用收益。","法條編號":"02028:02028:2005-01-14-修正:10","立法理由":"本條第一項參照鐵路法第七條第一項立法例規定商港管理機關對興建擴建商港需用之土地得依土地法及有關法律徵收之。\n　　本條第二項規定依第七條擬訂之商港建設計畫有填築新生地者，應訂明其權屬，於填築完成後，依照計畫辦理登記，並由商港管理機關使用收益。","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28:1980-04-15-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