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8:02028:2005-01-14-修正:23"],"data":{"法律編號":"02028","法律編號:str":"商港法","版本編號":"02028:2005-01-14-修正","順序":23,"條號":"第十八條","內容":"在商港區域內，不得為左列行為：\n　　一、在海底電纜及海底管線通過區域錨泊。\n　　二、採捕水產動、植物。\n　　三、養殖牡蠣及其他水產物。\n　　四、其他妨害港區安全及污染港區之行為。\n　　前項第二款商港管理機關於不妨害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污染之區域，得與登記有案之相關社團協商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法條編號":"02028:02028:2005-01-14-修正:23","立法理由":"增列第二項，對於前項第二款商港管理機關於不妨害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污染之區域，得與登記有案之相關社團協商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