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8:02028:2005-01-14-修正:57"],"data":{"法律編號":"02028","法律編號:str":"商港法","版本編號":"02028:2005-01-14-修正","順序":57,"條號":"第四十六條","內容":"違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九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責令拆除或勒令停工或停止營業；再違反者，並得沒入其打撈器材或採捕、放置之船、具、物料。","法條編號":"02028:02028:2005-01-14-修正:57","立法理由":"罰鍰單位改以新臺幣核計，額度酌予提高，以應實際需要。","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28:2001-10-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