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8:02028:2005-01-14-修正:58"],"data":{"法律編號":"02028","法律編號:str":"商港法","版本編號":"02028:2005-01-14-修正","順序":58,"條號":"第四十七條","內容":"違反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第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二條規定者，處船舶所有人、船長或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因而造成損害者，並依法賠償。\n　　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者，沒入其船舶。","法條編號":"02028:02028:2005-01-14-修正:58","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刪除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酌作文字修正。\n　　二、增列違反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第十六條之二第一項之罰則，以求周延。\n　　三、罰鍰單位改以新臺幣核計，額度酌予提高，以應實際需要。","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28:2001-10-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