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8:02028:2011-12-06-全文修正:28"],"data":{"法律編號":"02028","法律編號:str":"商港法","版本編號":"02028:2011-12-06-全文修正","順序":28,"條號":"第二十四條","內容":"裝有核子動力之船舶或裝載核子物料之船舶，非經原子能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入港。\n　　前項船舶應接受航港局認為必要之檢查，其有危及公共安全之虞者，船長應立即處理，並以優先方法通知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採取緊急措施。","法條編號":"02028:02028:2011-12-06-全文修正:28","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n　　三、配合航港體制改革，將「商港管理機關」修正為「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第二項所定船舶應接受之必要檢查，應由航港局為之，爰予定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