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8:02028:2011-12-06-全文修正:47"],"data":{"法律編號":"02028","法律編號:str":"商港法","版本編號":"02028:2011-12-06-全文修正","順序":47,"條號":"第四十三條","內容":"航港局得查核及測試國際商港區域內作業之各公民營事業機構之港口設施保全措施及保全業務，受查核及測試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結果發現有缺失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n　　前項航港局查核及測試時，得會同港務警察機關等相關安全機關辦理。","法條編號":"02028:02028:2011-12-06-全文修正:47","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加強督導保全措施之執行，第一項增訂有關航港局得派員查核、測試相關港口保全設施及保全業務之規定，並於第二項規定航港局派員查核及測試時，得會同港務警察機關等相關安全機關辦理。","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