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8:02028:2011-12-06-全文修正:55"],"data":{"法律編號":"02028","法律編號:str":"商港法","版本編號":"02028:2011-12-06-全文修正","順序":55,"條號":"第五十條","內容":"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將上一年度之營運、財務狀況及其他有關文件，報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備查。\n　　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隨時派員前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查驗。業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查驗。\n　　前項查驗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查驗者得拒絕之。","法條編號":"02028:02028:2011-12-06-全文修正:55","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第一項參考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九十五條規定，增訂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將營運、財務狀況及其他有關文件，報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備查。\n　　三、第二項增訂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隨時派員對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查驗之規定。\n　　四、第三項增訂查驗人員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