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8:02028:2011-12-06-全文修正:71"],"data":{"法律編號":"02028","法律編號:str":"商港法","版本編號":"02028:2011-12-06-全文修正","順序":71,"條號":"第六十四條","內容":"違反第三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法條編號":"02028:02028:2011-12-06-全文修正:71","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規定，就行為人違反該條第四款規定者，增訂罰責。","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