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8:02028:2011-12-06-全文修正:79"],"data":{"法律編號":"02028","法律編號:str":"商港法","版本編號":"02028:2011-12-06-全文修正","順序":79,"條號":"第七十二條","內容":"未依第十二條規定繳納商港服務費或應償還損壞公有商港設施修復費，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得勒令停止作業或禁止船舶入、出港。但經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n　　前項所稱公有商港設施，指其產權屬國有或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所有者。","法條編號":"02028:02028:2011-12-06-全文修正:79","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原條文第一項應繳之商港設施使用、管理與其他服務費及應償還破壞港埠用地等費用，應循民事救濟途徑請求，與商港服務費及公有商港設施修復費之性質不同，爰予刪除。\n　　三、原條文第二項有關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於行政執行法已有規範，無需重複規定，爰予刪除。\n　　四、新增第二項就第一項所稱「公有商港設施」定明為「產權屬國有或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所有者」，以資明確。","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