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8:02028:2021-04-13-修正:17"],"data":{"法律編號":"02028","法律編號:str":"商港法","版本編號":"02028:2021-04-13-修正","順序":17,"條號":"第十四條","內容":"經由水溝、下水道或其他放流設施排入商港區域之廢棄物、有害物質、污水，其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於出口處設置柵欄或防污設施，並應將其所攔集之廢棄物清除之。\n　　前項使用人或管理人不為設置或清除時，國際商港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通報航港局會商有關機關，責令限期採取適當之處理措施，或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逕行清除；國內商港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辦理，所需清除費用，由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法條編號":"02028:02028:2021-04-13-修正:17","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第一項未修正。\n　　三、第二項有關使用人或管理人不為設置柵欄或防污設施，或清除廢棄物時之後續處理措施，配合航港體制改革，修正為國際商港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通報航港局會商有關機關，責令限期採取適當之處理措施，或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逕\n行清除；至國內商港則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辦理。","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28:2011-12-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