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8:02028:2021-04-13-修正:74"],"data":{"法律編號":"02028","法律編號:str":"商港法","版本編號":"02028:2021-04-13-修正","順序":74,"條號":"第六十七條","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　　一、違反第十八條規定。\n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n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n　　四、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n　　五、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n　　六、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n　　七、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n　　八、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n　　九、違反第三十條規定。\n　　十、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n　　十一、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n　　十二、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n　　十三、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法條編號":"02028:02028:2021-04-13-修正:74","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本條由原條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部分移列修正，並分款定明。\n　　三、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十三款，配合原條文第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二條之條次變更，修正所引條號，並配合新增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規定，增訂第三款違反該條規定之罰責，另配合航港體制改革，定明處罰機關為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及修正罰鍰額度。\n　　四、又原條文第一項規定之刑責及損害賠償事項，本應依法處罰或循民事救濟途徑請求，爰予刪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28:2011-12-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