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8:02028:2021-04-13-修正:78"],"data":{"法律編號":"02028","法律編號:str":"商港法","版本編號":"02028:2021-04-13-修正","順序":78,"條號":"第七十一條","內容":"於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公告區域外垂釣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釣具。","法條編號":"02028:02028:2021-04-13-修正:78","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應實務管理需要，就違反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垂釣者，增訂罰責，且因其違規情節較為輕微，爰將罰鍰額度定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28:2011-12-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