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8:02028:2023-05-30-修正:6"],"data":{"法律編號":"02028","法律編號:str":"商港法","版本編號":"02028:2023-05-30-修正","順序":6,"條號":"第五條","內容":"商港區域內治安秩序維護及協助處理違反港務法令事項，由港務警察機關執行之。\n　　商港區域內消防事項，由港務消防機關或委辦之地方政府執行之。\n　　前二項港務警察機關及港務消防機關協助處理違反港務法令事項時，兼受航港局之指揮及監督。","法條編號":"02028:02028:2023-05-30-修正:6","立法理由":"一、依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規定，內政部警政署為辦理港務警察事務，得設港務警察局，又鑑於航港體制改革後，港區治安秩序之維護及違反港務法令事項之處理，仍有賴港務警察執行及協助，爰修正第一項規定。\n　　二、增訂第二項規定商港區域內消防事項之執行機關，或委辦地方政府執行之。\n　　三、增訂第三項規定港務警察機關及消防機關，於其協助處理違反港務法令事項時，兼受航港局之指揮及監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28:2011-12-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