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8:02028:2023-05-30-修正:66"],"data":{"法律編號":"02028","法律編號:str":"商港法","版本編號":"02028:2023-05-30-修正","順序":66,"條號":"第五十九條","內容":"航港局執行外國商船管制檢查時，應於作成檢查紀錄後，交由船長簽認，有違反規定事項者，得由航港局限期改善。\n　　外國商船船長依前項完成改善後，應向航港局申請複檢，並繳交複檢費用；其數額，由航港局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法條編號":"02028:02028:2023-05-30-修正:66","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第一項增訂航港局執行港口國管制檢查之缺失處理及限期改善事項。\n　　三、第二項規定之複檢費用，因各國於執行複檢業務時均有收費，其性質上屬行政規費，爰規定其數額由航港局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28:2011-12-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