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8:02028:2023-05-30-修正:75"],"data":{"法律編號":"02028","法律編號:str":"商港法","版本編號":"02028:2023-05-30-修正","順序":75,"條號":"第六十五條之二","內容":"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商港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　　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2028:02028:2023-05-30-修正:75","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