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8:02028:2026-01-20-修正:11"],"data":{"法律編號":"02028","法律編號:str":"商港法","版本編號":"02028:2026-01-20-修正","順序":11,"條號":"第九條","內容":"商港區域內建築物及設施之興建、增建、改建或拆除，除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公告之區域外，應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核准；未經核准擅自建造、設置者，應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依法拆除。","法條編號":"02028:02028:2026-01-20-修正:11","立法理由":"商港區域內建築物及設施興建、增建、改建或拆除之核准機制，配合航港體制改革予以修正，惟上開行為於取得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核准後，後續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向商港所在地之地方政府申請核發建照或使用執照。另將「各種專業區及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區」修正為「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公告之區域」，以\n資周延。","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028:2011-12-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