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8:02028:2026-01-20-修正:26"],"data":{"法律編號":"02028","法律編號:str":"商港法","版本編號":"02028:2026-01-20-修正","順序":26,"條號":"第二十二條","內容":"商港區域內之船舶於颱風警報發布後，應自行加強防颱措施或依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指示移泊或出港。\n　　船舶不依前項指示移泊或出港者，得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為必要之處分。\n　　商港區域內之船舶發生災害，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視實際情況將其拖離船席或拖出港外。","法條編號":"02028:02028:2026-01-20-修正:26","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原定於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三條，因涉及限制船舶權利事項，爰酌作文字修正後，移列至本法規範。\n　　三、至船舶不依第一項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指示移泊或出港者，應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為必要之處分，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以符實需。","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028:2011-12-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