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8:02028:2026-01-20-修正:60"],"data":{"法律編號":"02028","法律編號:str":"商港法","版本編號":"02028:2026-01-20-修正","順序":60,"條號":"第五十三條","內容":"船舶於商港區域外因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擱淺、沉沒或故障漂流者，航港局應命令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限期打撈、移除船舶及所裝載貨物至指定之區域；屆期未改善者，得視情節按日連續處罰。\n　　前項情形，必要時，航港局得逕行採取應變或處理措施；其因應變或處理措施所生費用，由該船舶所有人負擔。\n　　第一項擱淺、沉沒或故障漂流船舶之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未履行移除前或有不履行移除之虞，航港局得令船舶所有人提供相當額度之財務擔保。未提供擔保前，航港局得限制相關船員離境。","法條編號":"02028:02028:2026-01-20-修正:60","立法理由":"照委員提案修正通過。,","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