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8:02028:2026-01-20-修正:67"],"data":{"法律編號":"02028","法律編號:str":"商港法","版本編號":"02028:2026-01-20-修正","順序":67,"條號":"第六十條","內容":"外國商船違反管制檢查規定，情節嚴重，有影響船舶航行、船上人員安全之虞或足以對海洋環境產生嚴重威脅之虞者，航港局得將其留置至完成改善後，始准航行。\n　　外國商船違反管制檢查規定，我國無修繕設備技術、無配件物料可供更換或留置違法船舶將影響港口安全或公共利益者，得經入級驗船機構出具證明，並獲航港局同意後航行。","法條編號":"02028:02028:2026-01-20-修正:67","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第一項增訂航港局執行港口國管制檢查時，發現外國商船有違反管制檢查規定，情節嚴重者，得將其留置至完成改善。\n　　三、第二項係針對部分應限制航行之船舶，增訂特許航行之條件。","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028:2011-12-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