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8:02028:2026-01-20-修正:70"],"data":{"法律編號":"02028","法律編號:str":"商港法","版本編號":"02028:2026-01-20-修正","順序":70,"條號":"第六十二條","內容":"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因而發生損害者，並應依法賠償：\n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n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n　　同一船舶在一年內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加倍處罰。","法條編號":"02028:02028:2026-01-20-修正:70","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修正原條文第一項之行為人為「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因而發生損害者，並應依法賠償：」，並配合航港體制改革，規定處罰機關為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以資明確；另調整罰款額度，及配合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之條次變更、第三十三條之刪除，修正本條所引條號。\n　　三、又原條文第一項規定之刑責及損害賠償事項，本應依法處罰或循民事救濟途徑請求，爰予刪除。\n　　四、第二項未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028:2011-12-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