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28:02028:2026-01-20-修正:87"],"data":{"法律編號":"02028","法律編號:str":"商港法","版本編號":"02028:2026-01-20-修正","順序":87,"條號":"第七十四條","內容":"航港局應就商港區域內下列事項，接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n　　一、工商登記證明之核發。\n　　二、工業用電證明之核發。\n　　三、外籍或僑居國外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聘僱許可之核發。\n　　四、申請稅捐減免所需相關證明之核發。\n　　五、貨品輸出入簽證、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之核發。\n　　前項所定事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委託辦理者，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商港區域內派駐人員辦理。","法條編號":"02028:02028:2026-01-20-修正:87","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簡化商港區域內各事項作業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參考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及三項規定，於第一項增訂航港局應接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事項，期藉由設置單一作業窗口，以提升港埠競爭力。\n　　三、第二項增訂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委託航港局辦理時，則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駐人員辦理，以維持單一作業窗口之運作機制。","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028:2011-12-0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