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1:02031:1973-12-21-全文修正:83"],"data":{"法律編號":"02031","法律編號:str":"民用航空法","版本編號":"02031:1973-12-21-全文修正","順序":83,"條號":"第七十四條","內容":"未經提供責任擔保之外籍航空器，或未經特許緊急降落或傾跌於中華民國領域之外籍航空器，地方機關得扣留其航空器及駕駛員；其因而致人或物發生損害時，並應依法賠償。\n　　遇前項情形，除有其他違反法令情事外，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或駕駛員能提出擔保經地方機關認可時，應予放行。","法條編號":"02031:02031:1973-12-21-全文修正:8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