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1:02031:1997-12-16-全文修正:107"],"data":{"法律編號":"02031","法律編號:str":"民用航空法","版本編號":"02031:1997-12-16-全文修正","順序":107,"條號":"第九十三條","內容":"乘客及載運貨物，或航空器上工作人員之損害賠償額，有特別契約者，依其契約；特別契約中有不利於中華民國國民之差別待遇者，依特別契約中最有利之約定。無特別契約者，由交通部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並參照國際間賠償額之標準訂定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n　　前項特別契約，應以書面為之。\n　　第一項所定損害賠償標準，不影響被害人以訴訟請求之權利。","法條編號":"02031:02031:1997-12-16-全文修正:107","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七十一條移列。\n　　二、明定損害賠償之標準及特別契約之適用規定，並限制特別契約中不公平條款之適用。\n　　三、增列第三項，規定第一項之賠償標準不妨礙被害人之有關法定請求權利。","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