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1:02031:1997-12-16-全文修正:62"],"data":{"法律編號":"02031","法律編號:str":"民用航空法","版本編號":"02031:1997-12-16-全文修正","順序":62,"條號":"第五十五條","內容":"民用航空運輸業客貨之運價，其為國際航線者，應報請民航局轉呈交通部備查；其為國內航線者，應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變更時，亦同。\n　　為照顧離島偏遠地區居民，對於往返居住地，搭乘航空器者，應予補貼票價；其補貼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法條編號":"02031:02031:1997-12-16-全文修正:62","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五十一條修正移列。\n　　二、鑑於國際間對出境乘客均有收取機場服務費，僅少數財政短絀如南美洲、非洲及亞洲等較落後之國家有對乘客課徵航空保安建設費，多數已開發國家均未課徵該項收費，而我國近年來經濟發展快速，已躋身已開發國家，因此，有關民航建設自應以編列國家預算辦理，不宜另課航空保安建設費，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n　　三、照協商條文增訂第二項：「為照顧離島偏遠地區居民，對於往返居住地，搭乘航空器者，應予補貼票價；其補貼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