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1:02031:1999-05-11-修正:97"],"data":{"法律編號":"02031","法律編號:str":"民用航空法","版本編號":"02031:1999-05-11-修正","順序":97,"條號":"第八十四條","內容":"航空器失事由航空器飛航安全委員會負責調查及鑑定其失事原因。\n　　航空器飛航安全委員會獨立行使其職權，不受任何干預；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另定之。","法條編號":"02031:02031:1999-05-11-修正:97","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配合第二條第十八款「航空器飛航安全委員會」之增定明定其職掌。\n　　三、為使其調查結果具有絕對公信力，特參照各國體例，賦予其具有獨立調查，不受任何干預之權力，俾使航空器失事或意外事件之調查合於事實，以昭公信。","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31:1997-12-1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