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1:02031:2001-04-12-修正:100"],"data":{"法律編號":"02031","法律編號:str":"民用航空法","版本編號":"02031:2001-04-12-修正","順序":100,"條號":"第八十七條","內容":"飛安會應於航空器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調查工作完畢後，對行政院提出調查報告及飛安改善建議。政府相關機關及航空器所有人及使用人應依其建議改正缺失。","法條編號":"02031:02031:2001-04-12-修正:100","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航空器失事調查第三階段之工作｜｜調查作業完畢後之工作。參考原條文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後半段之內容，增加飛安會應將航空器失事調查報告及飛安改善建議呈報行政院。\n　　二、原條文第八十七條因文字具有重大錯誤，爰刪除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31:2000-03-2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