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1:02031:2001-04-12-修正:120"],"data":{"法律編號":"02031","法律編號:str":"民用航空法","版本編號":"02031:2001-04-12-修正","順序":120,"條號":"第一百零五條","內容":"未指定犯人向公務員或民用航空事業之人員誣告犯危害飛航安全或設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生飛航安全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航空器毀損或人員傷亡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2031:02031:2001-04-12-修正:120","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n　　二、未指定犯人向公務員或民用航空事業之人員誣告犯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現行法並無適當之條文可加以懲處，有鑑於此等俗稱詐機之行為，影響飛航安全甚鉅，爰增定本條，以杜絕後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31:1997-12-1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