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1:02031:2001-05-11-修正:12"],"data":{"法律編號":"02031","法律編號:str":"民用航空法","版本編號":"02031:2001-05-11-修正","順序":12,"條號":"第十條","內容":"航空器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登記為中華民國國籍航空器：\n　　一、中華民國國民所有者。\n　　二、中華民國政府各級機關所有者。\n　　三、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在中華民國有主事務所之左列法人所有者：\n　　　（一）無限公司之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者。\n　　　（二）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三分之二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所有，其代表公司之董事為中華民國國民者。\n　　　（三）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者。\n　　　（四）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其資本三分之二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所有者。\n　　　（五）其他法人之代表人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者。\n　　非中華民國國籍航空器，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在中華民國申請國籍登記。","法條編號":"02031:02031:2001-05-11-修正:12","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作文字修正，增加「得申請登記」及「國籍」等文字。\n　　二、將「非中華民國國籍航空器」提列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前，以符除外規定之體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31:1997-12-1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