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1:02031:2001-05-11-修正:9"],"data":{"法律編號":"02031","法律編號:str":"民用航空法","版本編號":"02031:2001-05-11-修正","順序":9,"條號":"第七條","內容":"中華民國國民、法人及政府各級機關，均得依本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享有自備航空器之權利。但如空域或航空站設施不足時，交通部對自備非公共運輸用航空器之權利得限制之。\n　　外國人，除依第七章有關規定外，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自備航空器。","法條編號":"02031:02031:2001-05-11-修正:9","立法理由":"自備之航空器無法任意停放，最終仍將使用航空站，如屆時設施不足，申請之核准與否，難免發生爭議，是以適當限制應有必要，爰於第一項後增列但書規定：「但如空域或航空站設施不足時，交通部對自備非公共運輸用航空器之權利得限制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31:1997-12-1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