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1:02031:2004-05-11-修正:141"],"data":{"法律編號":"02031","法律編號:str":"民用航空法","版本編號":"02031:2004-05-11-修正","順序":141,"條號":"第一百零一條","內容":"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n　　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2031:02031:2004-05-11-修正:141","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七十八條修正移列。\n　　二、將罰金改以新臺幣計算調整，並刪除罰金下限，俾符合刑法體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31:1997-12-1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