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1:02031:2004-05-25-修正:145"],"data":{"法律編號":"02031","法律編號:str":"民用航空法","版本編號":"02031:2004-05-25-修正","順序":145,"條號":"第一百零五條","內容":"未指定犯人向公務員、民用航空事業或活動團體之人員誣告犯危害飛航安全或設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生飛航安全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航空器毀損或人員傷亡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2031:02031:2004-05-25-修正:145","立法理由":"一、為防止他人向活動團體謊報犯罪事實，影響正常運作，於第一項增訂未指定犯人向活動團體之人員誣告犯危害飛航安全或設施者之刑罰規定。\n　　二、第二項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31:2003-05-0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