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2031:02031:2005-11-08-修正:34"],"data":{"法律編號":"02031","法律編號:str":"民用航空法","版本編號":"02031:2005-11-08-修正","順序":34,"條號":"第二十九條","內容":"飛行場得由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國民或具有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資格之法人向民航局申請，經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核准設立經營；其出租、轉讓或廢止時，亦同。\n　　前項飛行場之經營人及管理人應以中華民國國民為限。","法條編號":"02031:02031:2005-11-08-修正:34","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2031:1997-12-16-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